2020年,国联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41%
发布时间:2021-03-29 14:26:19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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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联证券(601456.SH)披露了2020年业绩。2020年,国联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8.76亿元,同比增长15.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8亿元,同比增长12.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83亿元,同比增长13.0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3.97亿元,上年同期为37.97亿元。

2020年,国联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41%,比上年同期减少0.23个百分点。

国联证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以2020年末总股本23.78亿股为基数,共派送现金红利2.85亿元(含税),尚未分配的利润20.51亿元转入下一年度。

根据国联证券公告,国联证券主要业务为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信用交易业务及证券投资业务。

2020年,国联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实现收入人民币6.79亿元,同比增长42.57%;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入人民币3.63亿元,同比增长19.18%;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实现收入人民币0.98亿元,同比增长22.36%;信用交易业务实现收入人民币2.35亿元,同比减少17.63%;证券投资业务实现收入人民币4.70亿元,同比增长9.09%。

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方面,2020年,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为人民币4.69亿元,同比上涨40.39%;报告期内,公司股票、基金代理买卖证券交易额为人民币21280.62亿元,市场占有率为0.483%,与2019年基本持平。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客户总数127.75万户,较上年同期增长9.62%。

报告期内,公司金融产品销售额为人民币432.23亿元,同比增加33.87%。其中:自主研发资产管理产品销售额为人民币279.10亿元,同比增加5.62%;第三方基金产品销售额为人民币120.06亿元,同比增加152.39%;第三方信托产品销售额为人民币15.65亿元,同比增加64.39%;其他金融产品销售额为人民币17.43亿元,同比增加1031.81%。

报告期内,公司基金投顾业务快速发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基金投顾从业人员573人,基金投顾签约资产规模人民币53.54亿元,签约户数53183户。

报告期内,公司场内期权经纪业务实现佣金收入人民币811.47万元,同比增长5.58%;净佣金收入人民币363.28万元,同比增长9.37%。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场内期权经纪业务账户客户数量为2039户,同比增长10.10%;报告期内场内期权经纪业务累计成交张数为366.99万张,同比增长5.95%。

国联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华英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主要包括股权融资业务、债券融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新三板业务。

报告期内,华英证券共完成IPO承销保荐项目1单、IPO联合主承销项目2单、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联合主承销项目1单,再融资项目4单及IPO分销项目1单,合计承销金额人民币33.64亿元。同时,公司股权业务稳步发展,目前已有在审股权项目9单,其中IPO项目2单、再融资项目6单、并购重组项目1单;申报IPO辅导项目18单。

2020年,华英证券累计完成债券主承销项目48单,政府债分销项目19单,合计承销规模人民币288.16亿元。此外,华英证券还有取得批文待发行债券项目44单,合计待发行规模人民币899.30亿元,申报在审债券项目15单。

2020年,华英证券完成财务顾问项目(不含新三板业务)42单,其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项目4单,股权类财务顾问项目20单,债券类财务顾问项目18单,合计实现收入人民币3415.92万元。

报告期内,华英证券完成精选层联席承销项目1单,推荐挂牌项目1单,新三板发行项目6单,并购重组项目3单,持续督导企业数量107家。

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人民币380.32亿元,其中,主动管理规模人民币350.15亿元,占资产管理总规模92.07%,较2019年同期增长2.52%。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计122个,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5个,资产规模人民币72.14亿元;单一资产管理计划72个,资产规模人民币292.46亿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5个,资产规模人民币15.71亿元。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联通宝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国联通宝累计注册完成四支基金产品,累计规模人民币8.37亿元,完成退出项目1个,正在推进退出项目3个。

信用交易业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客户信用账户开户总数为22941户,同比增长6.17%;客户融资融券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72.00亿元,同比增长16.39%;融资融券期末余额为人民币86.26亿元,同比增长87.03%;融资融券业务实现息费收入人民币4.34亿元,同比增长65.65%。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83亿元,较2019年底规模人民币49.15亿元大幅缩减37.27%。其中,投资类(表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人民币14.49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327.68%;管理类(表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人民币16.34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221.64%。此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行权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56亿元。

2020年,国联证券信用减值损失1221.18万元,上年同期为-1243.62万元,主要变动原因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减少以及行权融资、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增加。

其中,融出资金减值损失156.82万元,应收款项减值损失3.34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68.22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512.59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180.22万元。

2020年,国联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税前)2037.48万元。董监高中,有10人年薪超百万,年薪200万元以上的有3人。

其中,执行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葛小波年薪276.00万元,监事会主席兼股东代表监事江志强年薪142.51万元,副总裁尹红卫年薪225.00万元,副总裁李钦年薪174.00万元,副总裁马群星年薪225.00万元,董事会秘书王捷年薪174.00万元,首席信息官汪锦岭年薪192.00万元,首席风险官陈兴君年薪132.98万元,副总裁(离任)杨明年薪142.64万元,合规总监(离任)徐法良年薪180.16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联证券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1887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数量1542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345人。全部员工中,博士11人,硕士695人,本科1094人,大专及以下87人。

2020年,国联证券应付职工薪酬3.38亿元,上年同期为2.59亿元。

2020年,国联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6.21亿元,上年同期为5.07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国联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7.00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37.12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国联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3起,其中2起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此外,公司还存在4起作为管理人涉诉的案件。

第1起:公司与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纠纷案。

2012年11月9日,公司认购了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券到期后发生违约,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5年8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840万元,另行支付违约赔偿金、延期补偿金和支付债券利息(利息计至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支付义务之日)等,此裁决为终局裁决。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执行完毕。

第2起:公司与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张桂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9年9月20日,张桂珍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第三人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退赔多收取的款项和损失等合计5551.70万元。2020年4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桂珍的起诉。张桂珍于2020年5月29日提起上诉。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审理中。

第3起:公司与彭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7年4月27日,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自然人彭朋持有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网络,股票代码:002175)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彭敏、黄勇为前述彭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彭朋构成违约,2019年1月4日,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韦越萍(彭朋配偶)以其与彭朋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公司借款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彭敏(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勇(连带责任保证人)以其与彭敏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彭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9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65.30万元。2020年3月2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彭敏、韦越萍名下股票以物抵债给公司后,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019年2月26日,公司以与彭朋间的公证债权文书为依据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彭朋名下财产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未偿还本金人民币81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8月2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彭朋质押给公司的3432万股东方网络股票,该股票于2019年9月26日进行了司法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价为6520.80万元。拍卖所得及扣划彭朋银行存款所得扣减相关费用后,执行到位金额为6227.26万元。就剩余执行标的,2020年5月15日,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剩余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公司存在4起作为管理人涉诉的案件,此类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第1起: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盈8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西藏风网科技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5月30日,公司接受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委托人,以下简称“民生加银”)的委托,作为管理人管理国联汇盈8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盈80号”)。2016年12月26日,公司代表汇盈80号与西藏风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风网”)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西藏风网将其持有的1774万股华闻传媒(股票代码:000793)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代表汇盈80号的国联证券,融入资金8750万元。

因西藏风网构成违约,公司按照约定协助委托人进行违约处置,并代表汇盈80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西藏风网偿还融资本金875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公司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西藏风网质押的1774万股华闻传媒限售流通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2020年3月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西藏风网偿还公司融资本金875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公司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西藏风网质押的1774万股华闻传媒限售流通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第2起: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盈4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证债权纠纷案。

2016年12月23日,公司接受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即委托人,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的委托,作为管理人管理国联汇盈4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盈40号”)。2017年7月12日,公司代表汇盈40号与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梅柯”)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德梅柯合计将其持有的7200万股华昌达(股票代码:300278)股票质押给代表汇盈40号的国联证券,融入资金47940万元。

2018年5月28日,因德梅柯构成违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中原信托向无锡市梁溪公证处申请取得了执行证书。2018年7月23日,公司作为汇盈40号之管理人,代表中原信托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德梅柯执行前述执行证书并支付欠付本金合计4794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因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与德梅柯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18年12月27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2018年12月2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前述执行证书的执行。因德梅柯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0年9月,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第3起: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融5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

2016年11月,公司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委托人,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的委托,作为管理人管理国联汇融5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融51号”)。公司代表汇融51号与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合一”,曾用名为“青海合一矿业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青海合一将其持有的1亿股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收益权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为2.11元/股,转让期限为36个月,并于到期日回购。同时,青海合一以前述标的股份为前述债务提供股份质押担保。

2020年1月19日,因青海合一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公司协助民生银行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取得了执行证书。2020年1月23日,公司作为汇融51号之管理人,代表民生银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青海合一执行前述执行证书确定的债务,包括支付未偿还本金2.09亿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20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青海合一的银行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第4起: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纠纷案。

2016年10月,公司通过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企业”)公开发行的“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宜华01”)。2019年10月16日,刘绍喜、刘绍香各自签署《担保函》,承诺对宜华企业发行的“16宜华01”的兑付提供全额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0月17日,公司与宜华企业签署《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展期兑付协议》,确认公司通过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宜华01”展期兑付。

因宜华企业未能全面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2020年8月28日,公司代表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宜华企业分别向公司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付“16宜华01”本金1637.80万元、573.2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刘绍喜、刘绍香对宜华企业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20年9月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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