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科创板爆炒,需补齐五大制度短板
发布时间:2019-02-15 08:51:00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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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科创板爆炒,需补齐五大制度短板

完善风险信息披露、发行上市制度、特定股东减持制度和做空机制,加大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控及处理,均有利于遏制科创板被爆炒。

据媒体报道,监管层比较担心科创板在上线初期遭到市场爆炒,称“科创板属于国家项目,客户有炒作的冲动。但是炒作后股票价格回归,又担心投资者抱怨被割韭菜”。笔者认为,抑制科创板被爆炒,需从完善风险因素披露、打击市场操纵等方面入手,补齐五大制度短板。

科创板开设初期,上市公司家数较少,流通筹码的比例也很小,再加上科创板上市公司头顶高科技等光环,出现过度投机、股价被爆炒的概率是很大的。此前在A股市场出现的高举高打推高新股股价的操纵手法,很有可能会在科创板初期有所体现。

遏制科创板爆炒,首先要从完善上市文件的风险因素信息披露机制入手。此前登陆A股的企业上市材料,往往存在一定的包装成分,风险因素披露不足,投资者通常会被上市企业的靓丽外表所蒙蔽,出现爆炒新股的一幕。目前出台的《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对信披内容虽然提出一些文字上的要求,但缺乏对风险披露方面的具体要求;《科创板上市规则》也缺乏对招股书风险披露方面的要求。

笔者认为,应专门出台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细则,督促企业充分披露各项风险,包括行业竞争形势、技术制约、业务拓展制约、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在阿里巴巴的招股书中,披露风险因素方面占了较大篇幅,共计披露82项风险因素。有了具体的风险披露,投资者就会多一分谨慎,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其次是完善发行上市制度。目前A股市场遵循每周发行和上市几只新股的惯例,相对于庞大的市场资金来说是小菜一碟,再加上招股说明书中的各种渲染性披露,新股往往成为供不应求的“香饽饽”。笔者建议,应改变目前新股发行与上市细水长流的模式,改为每半年集中发行和上市一批新股,每次发行不少于50家;同时规定,每名投资者只能申购其中的10只新股。批量发行机制,可增加爆炒新股的难度;竞争发行机制,可引导投资者在数十甚至上百只新股中择优汰劣,对新股发行形成市场化约束。

第三,需要完善做空机制。按照目前的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A股有所差别,做空机制有所完善。但笔者认为,完善做空机制的关键是必须解决做空的券源问题,在初期投资者很难从券商那里借到股票做空。

香港股市的价格发现功能较好,其中关键的因素就是做空机制相对完善,一旦股价虚高就可能招致空方的打压,有时单日会暴跌90%以上,这对“鼓吹泡沫”的行为是个巨大的潜在威慑。融券采取分散授信模式,不安排专门机构对融券规模进行控制,而由市场中分散的证券金融机构通过借贷、互换等方式完成。笔者建议,拓宽科创板融券卖空的券源渠道,证券公司不仅可从证金公司那里借券,还可以现金抵押从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那里借入股票,借出股票的主体可获取一定的借贷收益。证券公司的券源广泛了,才能供投资者借入卖空。

第四,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市场操纵行为予以打击。此前,北八道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炒作“张家港行”等次新股,构成市场操纵。对此,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科创板新股炒作的动态监管,对涉嫌市场操纵的行为及时出手调查处理。

第五,应进一步完善减持制度。股价被炒高后,特定股东可通过减持获取暴利,这是股价被爆炒的潜在推动力。为达此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在信息披露方面配合机构炒作。《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4.9条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前,特定股东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即便不盈利也可减持。笔者认为,应对特定股东的减持行为施以“禁止50倍以上市盈率减持”的限制,以此防止特定股东套取过度泡沫收益;特定股东要想减持,只能通过正确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提醒,引导股价回落到合理区域后,才能得以实施。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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