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新政公布:大学生首次购房最高补10万 最低2万元
发布时间:2021-12-28 10:31:56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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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转发《荆门晚报》题为“居民和大学生补贴购房政策来了”消息显示,12月21日,市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中心城区居民购非住宅类商品房、高校毕业生购商品房贴补进行明确。居民购非住宅类商品房补贴标准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成交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高校毕业生购商品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

荆门新政:大学生首次购房最高补10万 居民购非住宅最高补5万

中华网财经获悉,此前,于12月3日,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称,2021年10月25日,市住建局在荆门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到截止日为止,市住建局未收到修改意见反馈。结果反馈日期显示为2021年11月27日。

荆门新政:大学生首次购房最高补10万 居民购非住宅最高补5万

公开信息显示,荆门市人民政府早先颁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表示自本月起开始实施。《意见》对荆门中心城区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建设、租售交易、市场监管等22项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对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实行土地和商品房供应总量控制;进一步优化土地供给,对地段偏僻、基础设施不完善、去化较差的地区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控制零散开发,单宗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最低标准控制,原则上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不低于30亩,漳河新区不低于50亩;完善供地条件,鼓励使用存量土地,禁止变相开发和招商配地。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区统筹,中心城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的比选,优中选优,对绿色生态建筑给予一定奖励,科学确定规划条件,统筹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开发品质。

《意见》指出,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按照住宅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公租房,不得随意减配和免配。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市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闲置房源,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内容提到,对毕业5年内,并承诺在中心城区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且未享受荆门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大学生(含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专科生),从《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

另外,从《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对居民首次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以及地下车位、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意见》对商品房交易作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中心城区商品房申请预售,除需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外,工程形象进度也应达到相应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鼓励现房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开发企业必须将定(订)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贷款发放银行必须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全面落实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分割的方式违规销售;禁止在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等内容;禁止作出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内容的承诺;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预售。

以下为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住建局代为起草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11月1日至11月9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高彭润

电话:0724—2338529

邮箱:619166129@qq.com

为加强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实行土地和商品房供应总量控制,年度供应规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土地开发总量和商品房销售总量,具体根据商品房库存量以及销售情况,按市、区分别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商品房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中心城区各区)

二、优化土地供应。调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分布,对地段优良、基础设施配套、去化较好的地区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对地段偏僻、基础设施不完善、去化较差的地区减少或者暂停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三、规范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首次供应,依法征收、收回、储备存量土地再次供应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原土地使用权需调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必须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严格控制非市场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情况。(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城区各区)

四、控制零散开发。单宗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最低标准控制,原则上老城区(东宝区、掇刀区)用地不低于30亩,新城区(漳河新区)不低于50亩。历史遗留零星用地,整合后达不到开发标准的,因地制宜,一地一策,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或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城区各区)

五、坚持“净地”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先“净地”后出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迁到位;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明确。用地红线外道路、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具备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加快地块周边城市道路及配套管线,公园、街头绿地等生态休闲设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精品优质地块。(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

六、鼓励使用存量土地。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符合规划的批而未供土地和已收回闲置土地。存量建设用地消化比例未达到省、市规定指标的区,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七、停止变相开发。停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园区工业企业以“集资建房”、“定向建房”、“职工住房”、“专家楼”或“人才房”等名义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后,变相开发经营商品住房。鼓励建设国家政策允许的保障性住房,但不得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八、停止招商配地。原则停止以“招商引资”为名给予房地产开发用地价格、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招商引资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对已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产业扶持资金等支持政策的兑现要严格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产业、投资强度等内容执行,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兑现。对已签订合同涉及土地优惠政策的,按遗留问题进行处置,全面梳理合同中有关政策条款,如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市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催告,到期仍未履行合约的,取消此前合同约定的相关土地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中心城区各区)

九、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对失信惩戒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竞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30%,土地出让金首付不低于50%,最多分两期一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城区各区)

十、加强市区统筹。中心城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用地位置、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等统一上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用地面积、供应方式、出让价格等统一上报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审议通过项目的后续规划、土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权限不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一、提升开发品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平面布局、内外交通、公共空间、建筑风貌色彩等设计内容进行多方案比选,优中选优。鼓励建设高品质的房地产项目,对开发建设空中花园式建筑、绿色生态建筑等国家支持的建筑类型,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二、科学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商住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按要求明确配建社区用房、养老设施、公租房、幼儿园(公租房和幼儿园调整为不计容积率)、防空地下室、农贸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条件一经确定,土地供应、建筑方案审批、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中心城区各区)

十三、调整公租房配建比例。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按照住宅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公租房,不得随意减配、低配和免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四、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市场。大力培育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增加长期租赁住房,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元化需求。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闲置房源,采用“房屋托管+标准化装修+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进行统一运营管理。积极建立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房源发布、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功能,并与居住证申领、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提取、租房补贴、个税抵扣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群众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城区各区)

十五、实施大学生购房补贴。对毕业5年内,并承诺在中心城区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且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按照每个家庭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涉及购房补贴多项政策的,以家庭为单位,按从高、从优的原则,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市税务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六、支持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交易。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对居民首次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的,由契税受益地方财政按其所交契税5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对AAA级信用企业,开发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审批放款;积极试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政策;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八、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条件。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多层(含六跃七)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高层以上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无裙楼的按照主体结构建筑层数计算,有裙楼的按照主体结构同等比例建筑面积计算。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报预售许可。鼓励现房销售。

十九、加强非住宅类商品房管理。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区域,原则上暂停商业办公类商品房项目用地供应。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类商品房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和销售,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和销售。不得在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预售非住宅类商品房。(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开发企业应将定(订)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贷款发放银行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全面落实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商业银行贷款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税收征缴、不动产转移登记与网签备案合同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荆门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一、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城管、住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商务、金融等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从严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紧密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和社区用房、幼儿园、农贸超市等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管衔接,确保障性住房和社区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

二十二、落实会商联系制度。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供地、金融、房价等信息的监测和共享,定期共同研判会商房地产市场形势,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完善调控政策,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标签: 荆门新政公布 大学生 首次购房 最高补10万 最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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