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北京分行4宗违法遭罚200万 分行副行长遭警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8:01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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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存在转嫁押品评估费、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保费、小微企业贷款绩效考评指标违反监管规定、个别业务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履行严重不到位四宗违法违规行为。吴泼伟、高博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吴泼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高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2015年4月,北京银监局核准吴泼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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