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扩围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再进一步
发布时间:2022-02-15 10:37:0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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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朋友圈”扩容,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再迈实质步伐。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旨在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

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境内外市场均扩容

所谓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前的沪伦通便是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有益尝试。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华泰证券等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完成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并在伦交所上市,募集资金共计58.4亿美元,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2月17日,在《监管规定》征求意见之初,证监会曾表示,在此前的沪伦通机制下,有意愿的深市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境外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暂不能融资。市场主体提出了优化完善沪伦通机制的意见建议,瑞士、德国也多次提出希望与我国建立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机制。

据悉,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拓展适用范围、增加中国存托凭证(CDR)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前的旧版规定共有30条,而《监管规定》共47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允许境外发行人在境内融资

允许境外发行人境内融资也是本次《监管规定》的亮点之一。据了解,《监管规定》对融资型CDR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二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规定》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CDR,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那么,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CDR,披露财务报告时是否需要一并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若采用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未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事实上,对于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和实践存在的客观差异,《监管规定》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了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要求,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

拓宽双向融资渠道

从沪伦通开始,到目前深交所和瑞士、德国市场被纳入,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扩围一小步是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前进的一大步。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取得显著成效。在市场开放方面,证监会持续拓展和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丰富外资参与A股市场的投资渠道;QFII新规落地实施,投资范围扩大至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等。行业准入放开方面,证监会于2020年全面放开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上均实现国民待遇,很多国际知名机构加快了在华投资展业步伐。

今年1月,证监会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统筹开放和安全,坚定不移推进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市场、机构和产品高水平双向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

对于下一步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预计,市场、开放通道和产品方面的开放有望进一步推进。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开放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将探索更多开放通道,与更多国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方便境外优质企业和投资者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同时推动国内优质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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