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接受放盘应审核出租人情况
发布时间:2022-02-20 19:37:07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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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罗莎琳)中介公司在接受出租人放盘时,应注意审核出租人的情况,是否为房屋业主或是否具有处分权等,如实告知承租人相关情况,承租人也应主动向中介公司了解上述情况。

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向记者透露这样一个案例,2021年6月,刚毕业的陈先生在越秀区找到工作,并在公司附近租了套房子,跟业主签了2年的租约,支付“两押一租”。今年1月陈先生从公司辞职,准备回老家发展。由于现住的房屋还有一年多的租期,按照合同约定,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押金会被业主没收。于是他找到某中介公司经纪人小张帮其寻找新租户,欲将房屋转租,减少损失。

在附近上班的李小姐,也正通过中介公司在寻找合适的出租房。在经纪人小张的推荐下,她看中了这套房子。在小张的促成下,李小姐跟陈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两押一租”交给了陈先生,并支付了半个月租金的中介费。

李小姐在居住三个月后,发现房屋的下水道出现堵塞,于是联系陈先生要求维修。陈先生联系了业主并谎称其在外出差,家人告知其房屋下水道堵塞,希望业主上门处理。业主查看房屋时,与李小姐了解情况,发现李小姐承租了该房屋,并对陈先生转租的行为毫不知情。业主在得知李小姐通过中介公司租得此房屋,并将“两押一租”给了陈先生后,认为中介公司对陈先生出租房屋的权限未尽审核义务表示不满,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

中介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案例中,中介公司经纪人小张未审核陈先生对房屋是否取得业主同意转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转租服务,损害了业主及李小姐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协会还表示,案例中陈先生若要将房屋转租,中介公司应核实其是否具有转租权或是否已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同时,中介公司应尽量促成新租户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双方利益。

标签: 中介公司 房屋转租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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