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董事长受罚,券商最新回应
发布时间:2022-03-02 08:42:33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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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爆发的MPS(欧洲顶级体育赛事版权企业)事件仍然余波不断。继1月份因五项违规行为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光大证券再吃一张罚单,这次来自上交所。

3月1日,光大证券公告了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光大证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三项违规行为,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交所相关规定。

为此,上交所对光大证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其他次要责任人,上交所已根据业务规则就其违规事实及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上交所还称,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对此,光大证券回应称:“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监管函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因信披违规,光大证券再吃罚单

2月28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对光大证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予以通报批评。

经记者比对发现,本次上交所监管函所涉及的问题与今年1月初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提及的问题基本一致。不过,本次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进一步披露了更多细节。

今年1月5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文件显示,经查,光大证券存在五大问题: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等。

上交所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1月的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一是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二是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三是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交所相关规定。

上交所表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光大证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其他次要责任人,本所已根据业务规则就其违规事实及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上交所还称,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对此,光大证券回应称:“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监管函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光大证券信披存“三宗罪”

从具体违规行为来看,本次纪律处分主要事由还是和“MPS”相关。

光大证券第一项违规为“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2016年4月,光大证券全资孙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参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浸鑫基金),用于收购境外MP&Silva Holding S.A.(以下简称MPS)公司65%的股权。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向浸鑫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瑞华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承诺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实现退出时,由光大资本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

光大资本出具的《差额补足函》明确对39.87亿元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此后,光大证券也就出具的《差额补足函》事项对承担的本息义务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上述差额补足义务金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2.14%,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19年2月2日才予以披露。

第二项违规为“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光大证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第三项违规行为“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则涉及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在2015年收购光大新鸿基70%股权时,在相关收购披露公告中未完整披露相关认沽权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问题。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2015年2月3日,公司披露资产收购公告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2015年6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资产购买进展公告显示,交易双方完成对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并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但公司在资产购买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光大证券及薛峰被通报批评

上交所认定,光大证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诉讼进展事项,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在相关期间内还担任光大资本董事长,决定并批准MPS项目,明确知悉《差额补足函》签署情况,对公司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同时,作为光证金控董事长,全程主导并推进收购事项,未就认沽权、履约担保等重要事项督促公司进行披露,对公司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也负有主要责任。薛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前述纪律处分事项,薛峰回复无异议。

光大证券过往公告显示,薛峰担任光大证券董事长的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4月28日。

上交所还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披露了光大证券方面在异议回复中提出的申辩理由。比如,光大证券提出,关于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MPS事件整体交易结构复杂,《差额补足函》可能触发的条件、概率及其项下的金额均难以预计和量化。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MPS事件复杂敏感,为便于投资者准确有效地了解相关情况,公司根据发展情况、按照涉及金额达到重大性或事件重大进展等原则进行了分阶段披露;在监管机构提示后,公司及时补正,立即进行了临时公告。

不过,对于光大证券的申辩理由,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

上交所表示,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责编:何力光

标签: 光大证券 纪律处分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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