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亿网民,点外卖、直播购物……网络消费将迎来最强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03-02 12:20:38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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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或司法解释),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规定》的实施,意味着10.32亿网民网上购物、点外卖、直播购物等网络消费,迎来最高法强力司法保护。

速览十大要点:

一、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

二、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四、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五、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

六、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

七、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

八、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

九、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十、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网络直播虚假宣传

平台内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网络直播新型购物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迅速发展。 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法充分关注网络直播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刘敏表示,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实务中通常称作品牌自播。这种情况下,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刘敏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但是,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刘敏表示,此种情况下,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等事实认定。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于整个直播营销市场的作用应当说是举足轻重。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况。刘敏表示,根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的义务。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另外,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审核的对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

订单委托他人加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也需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 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表示,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实践中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又以是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高燕竹表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并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解决网购顽疾问题

四方面进行规制

对于网购退货难、索赔难等问题,刘敏表示,对于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问题,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通过四个方面进行规制。

第一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第二是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第四是明确经营者赔偿承诺要遵守,解决乱承诺、承诺不落实的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签: 司法解释 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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