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仓遭强平,客户投诉:太忙未接电话,赔钱!监管机构这样认定
发布时间:2022-03-13 07:12:09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日前,河南证监局公布了2021年度10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引导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秩序中的规则引领作用,同时供广大投资者在交易维权过程中参考。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期货、期权相关交易。

保证金不足,投资者不方便、不知情?专家:投资者应承担强平全部损失!

投资者W某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长期交易。2021年某交易日上午,W某期货账户出现交易保证金不足,A公司风控部门随通过短信方式通知W某追加交易保证金,W某一直未进行追加;当日下午W某持仓的卖出合约价格接近涨停,A公司临近收盘又通过电话要求W某追加保证金,W某拒接电话,A公司随对W某持仓进行强平。W某向“12386”热线投诉A期货公司,称由于其当时在忙拒接了电话,A公司没有对其充分提示即在很短时间内将其期货持仓在当日最高点平仓不合理。平仓后该合约价格持续回落,A公司强制平仓导致其亏损,应赔偿损失。

该案例分析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W某(乙方)与A期货公司(甲方)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在连续竞价交易过程中,当乙方账户按照约定的保证金比例要求计算的风险度高于100%或可用资金不足时,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方便、不知情’等理由或通过关闭通讯设备、拒绝接听电话等手段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或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在联系不到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W某当日上午10时17分可用资金已经不足,公司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W某,告知其账户可用资金为负,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入金或者自行减仓,并提示若W某不及时采取措施,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持仓进行强平。当日上午该合约价格平稳,为尽可能给W某预留更多自行处理时间,公司风控人员未对其持仓进行强平处理。下午开盘后合约价格持续上涨,并于14时40分左右开始加速上涨,但W某仍未自行处理。考虑到价格进一步上涨可能会出现涨停板,公司风控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联系W某,但W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14时50分42秒,合约价格接近涨停板价格,而此时也临近收盘。公司风控人员随按照合同约定对W某的部分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W某接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以满足可用资金要求,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在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对投资者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对于上述情况,华融融达期货首席风险官郑雅辉表示,期货公司为控制客户结算风险,需要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客户结算风险是指当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剧烈时,客户持仓头寸发生亏损,客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平仓亏损,产生客户爆仓的情况。当客户的风险度(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100%时,期货公司会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持仓,直至风险度小于100%。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W某在持有期货合约的情况下,理应及时关注其期货账户,在交易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下拒接A公司追保电话,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相关后果。

“期货交易风险较高,投资者在持有期货合约的情况下,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期货账户,在行情不利时及时采取平仓或追加保证金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风险扩大而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期货公司也有必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引导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以减少纠纷与损失。”郑雅辉说。

期权合约被要求减仓,专业人士:因持仓超限额,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限额标准

投资者W某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21年7月28日共持仓ru2109C19000(天然橡胶2109合约买入看涨期权19000)187手。A公司通知W某在7月30日收盘前至少将该期权减仓至150手,否则将进行强平。W某认为A期货公司让其减仓不合理,随向“12386”热线投诉A期货公司。

该案例分析显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对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有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持仓限额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根据前述规定,W某持仓的天然橡胶期权合约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即8月)需调整为不超过150手。

对于上述情况,中原期货首席风险官杨阳表示,期货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持仓限额制度是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持仓限额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

2.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从严控制;

3.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比例限仓和数额限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持仓限额的规定,客户持有天然橡胶合约的,在交割月前一月的限额手数为150手。对超过持仓限额的客户,期货公司将按照规定对该客户执行强行平仓。

“期货期权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要求投资者具备较高的期货期权专业知识水平,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和各种风险,及时关注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网站、公众号中发布的关于期货期权相关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办法及其他通知。同时,投资者要随时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状况、持仓结构,及时化解账户风险。”杨阳说,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在投资者开户等环节必要的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及时、耐心地做好风险提示及制度讲解;不断深化投资者专题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风险控制办法,提高客户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避免产生纠纷。

标签: 期货公司 强行平仓 追加保证金

最近更新

关于我们| 广告报价| 本站动态|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信息举报|

联系邮箱:905 144 107@qq.com

同花顺经济网 豫ICP备20014643号-14

Copyright©2011-2020  www.thxx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