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2-03-24 09:10:49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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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解决“三农”融资难题的重要抓手。为了做好上述工作,需要根植县域,建好相关工作的协同机制、摸清供需情况、做好成果检验以及强化保障措施。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是“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连续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非常关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如此,2021年5月25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土地、示范、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相关数据目录、标准以及共享和比对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多渠道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

由此可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解决“三农”融资难题的重要抓手。为了做好上述工作,需要根植县域,建好相关工作的协同机制、摸清供需情况、做好成果检验以及强化保障措施。

其一,建好工作协同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根植于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多方参与,包括县域政府、人民银行县支行、涉农银行机构、第三方支持机构(包含专业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来说,应采取“政府+市场”的模式,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即县域政府充当工作推动、资金支持以及各级部门协调的角色;人民银行县支行做好方案规划、协调涉农银行机构以及第三方支持机构;涉农银行机构配合提供相关涉农金融产品方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客户情况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合调研、数据采集等工作。

其二,摸清供需情况。一直以来,农村金融的痛点之一在于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部分缺乏有效抵押物,这也是其获得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如何摸清供需双方情况,是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前置条件。摸清供需双方情况需要专业的调研筹划与实施以及深入、准确、全面的信息采集。

针对需求侧的调研和数据采集。一般来说,一个县域都会有其基于资源禀赋的特色农业产业,因此,首先应将该地区的农业产业进行归类分析,同时,基于不同产业选择一些代表性的经营主体进行一对一的深访,然后,根据深访的情况设置定量的问卷,选取更大范围的样本(一般样本量不低于200个)进行定量的调研,并适当结合座谈会的方式,充分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情况,并且尽可能全面采集相关数据进行归集。

针对供给侧的调研。这包括涉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协调相关机构实施相关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农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情况以及客户准入标准等。

其三,构建并运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从专业层面来说,若想使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匹配更全面、精准且高效,那么,基于针对涉农银行机构信贷产品准入标准的研究以及需求主体与之对应的属性挖掘就变得尤为重要;从技术层面,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需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甚至为了能够更实时掌握需求主体的信息,针对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设备技术,更及时地掌握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这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做好风险防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事实上,构建数字化的信用信息平台,就是要达成供需双方的自动匹配,尽量少的人为干预,只要是符合信贷准入标准的,都应该自动匹配起来,但要想达成这样的结果,需要不断优化,尤其是不断增加“客观实时数据”的生成,这就要求不仅是金融服务的数字化,还必须让乡村产业数字化程度大幅提升。

在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真实有效需求的捕捉与挖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地区推动以“整村授信”为代表的大面积授信,实际用信率并不高,这样距离构建良性的信用体系还有一定差距。如何让金融供给方适合的产品更高效地匹配到需求方,并且能够很好地做好风险防控,这才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基本要求。

其四,做好成果检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目标是提升相关主体的信贷可获得性,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融资成本,较足额地满足其信贷“量”的需求,提高其融资效率,并且,最大化地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那么,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初期,应该进行“前测”,即对融资对接的现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给出评估结果,最好形成“融资评价指数”,其主要指标对应的就是前述“目标”的主要内容。在构建相关体系后,经过未来2-3年的实践,针对相关数据平台运用的情况,应进行进一步调研并根据相关评估模型进行“后测”,对成果进行检验,并提出相关优化完善的建议。

其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强化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以及信用意识的强化与完善。保障工作主要体现于几个主要参与方的工作协同机制,并且要借助乡镇基层的力量把工作真正“下沉”;信用意识的强化则体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金融素养的提升,通过开展相应的金融教育培训活动,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数字农业、数字金融服务的重要性,使其也有意愿在数字化转型方面投入资金,并且,推动政府部门在农业数字化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让数字农业产业与数字金融更加“无缝衔接”。

标签: 银行机构 人民银行 中央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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