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意见提出,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人工关节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应统筹考虑挂网价格、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设定,避免患者费用负担加重。
标签: 人工关节 统筹考虑 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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