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归使用人所有 经营者不得挪用
发布时间:2021-05-31 16:10:26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5月27日至28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二审,拟明确押金归使用人所有,经营者不得挪用,同时鼓励经营者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免收押金。

相较于一审稿,《若干规定(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以防控用户押金、预付金等方面的安全问题。鼓励经营者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免收押金。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经营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多种资金存管方式供使用人选择,同时明确押金归使用人所有,经营者不得挪用。

在一审稿中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严管区域和严管道路,但仍不够具体。此次《若干规定(草案)》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将实行严管的区域和道路等划分为“禁止停放区域”“限制停放区域”“其他区域”,并明确了“禁止停放区域”的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经营者未及时清理乱停放以及不能使用车辆的法律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的罚款数额修改为“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记者 陈小慧)

标签: 共享单车 押金 使用人所有 经营者

最近更新

关于我们| 广告报价| 本站动态|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信息举报|

联系邮箱:905 144 107@qq.com

同花顺经济网 豫ICP备20014643号-14

Copyright©2011-2020  www.thxx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