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经济补偿保障全职主妇权益 发挥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1-12-27 16:03:05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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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王力宏的离婚风波将一个社会议题推至舆论探讨的前沿,即其前妻李靓蕾在回应中所提及的家庭主妇的弱势处境问题。而近日“大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拟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法律层面对离婚家务补偿的强调表明,家务劳动的价值越来越被“看见”。

适用范围扩大

12月24日,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开始挂网征求意见,其中针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拟增加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离婚家务补偿并非新概念,早在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就已经出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限制了家务补偿的请求范围,因为现实中我国采取财产AA制的家庭是非常少的。”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珍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今年1月1日,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婚姻法时代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适用条件,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增玉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民法典对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在适用条件上进行了放宽,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使申请家务劳动补偿更具有操作性。这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家庭劳动的价值越来越被“看见”和认可。法律层面的重视也提醒人们,要珍视家庭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却容易被忽视的那个人,这个人通常是妻子或母亲。

适用案例增多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适用新规进行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

据公开报道,今年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涉及全职主妇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根据民法典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男方还需付承担大部分家庭事务的女方5万元经济补偿款。

另据福建泉州鲤城区委宣传部主办的“鲤城微事”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年12月,福州长乐法院适用民法典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中国商报记者发现,从已有判例来看,不同法院判处的补偿金额差异较大,从1万元到55万元不等。而在部分一方提出家务补偿请求的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由于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未获得法院支持。

需在实践中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每当有家务补偿案例经媒体报道后,不少评论会认为“补偿金额太少”,还不够请保姆的钱。有媒体曾针对上述北京房山的离婚家务补偿案的补偿金额在微博上发起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在42万人次投票网民中,有40万人次认为“应该给更多”。

事实上,不能单纯将家务补偿金理解为家务劳动的“报酬”,而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广州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杰臻对中国商报记者解释,婚姻中一方如果投入大量精力在照顾老人、小孩和家务劳动中,在职业方面的投入就会减少甚至为零,对自身事业发展不利;而另一方由于有人为其解决大部分家事,自然有更多精力去发展事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受损,一方受益,离婚时受益方应当对受损方有所补偿。而且离婚之后,长期在家的一方需要重新进入社会,也需要对方给予一定款项的补偿度过过渡期。

不过,多位受访法律界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由于具体个案情况各异,确定家务补偿金的数额确实是一个难点问题,目前还未形成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予以完善,从而更好发挥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

吴杰臻建议,家务补偿金的数额可以从婚龄、家务劳动具体付出情况、双方经济情况、当地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另一方收入提升幅度等方面来综合衡量。(记者 王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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