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到位对沧州银行进行遭责并要求改正
发布时间:2020-07-10 11:35:45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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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存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河北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官网显示,沧州银行的前身为沧州市商业银行,于1998年9月19日在13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重组设立,2009年3月经国家银监会批准更名为“沧州银行”,现注册资本38.39亿元。

天眼查显示,沧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13%;第二大股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7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标签: 银保监会 沧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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