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业业务违规 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7-10 11:49:34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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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黔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12号、13号)显示,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业业务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陈巨帅对龙里国丰村镇银行同业业务违规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对其作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秦艳对龙里国丰村镇银行同业业务违规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20万元。

天眼查显示,龙里国丰村镇银行于2008年12月26日在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秦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眼查显示,龙里国丰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标签: 龙里国丰 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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