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一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违法遭罚行长遭警告
发布时间:2020-07-13 09:49:33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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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黑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12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黑河北安支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河银保监分局对该支行处以罚款40万元。

杨春雷、郑毅、南继红、周胜秋、朱良坤、冯莉、荆国君对龙江银行黑河北安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黑河银保监分局对杨春雷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郑毅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南继红、周胜秋、朱良坤、冯莉、荆国君分别给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南继红时任龙江银行黑河北安支行行长。

官网显示,龙江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12月25日正式对外挂牌营业,是在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而设立的省级城市商业银行。

天眼查显示,龙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0.53%;第二大股东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0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标签: 龙江银行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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