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丰唐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3 11:11:35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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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青岛丰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丰唐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青岛证监局对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丰唐投资登记的全职员工人数为2人,而实际检查时丰唐投资含总经理、投资经理等在内的全职员工人数实际为9人。

(二)未全面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一是未留存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文件。二是未将风险告知警示过程配套留痕相关内容纳入公司制度中,且在实际执行中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审核。

(三)未妥善管理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丰唐投资将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济南丰唐普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投出的600万元资金出借给关联方使用。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反映出公司在内控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青岛丰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代客理财、吸收存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丰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丰唐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丰唐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辰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丰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青岛丰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你公司登记的全职员工人数为2人,而实际检查时你公司含总经理、投资经理等在内的全职员工人数实际为9人。

(二)未全面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一是未留存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文件。二是未将风险告知警示过程配套留痕相关内容纳入公司制度中,且在实际执行中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审核。

(三)未妥善管理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将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济南丰唐普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投出的600万元资金出借给关联方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在内控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在2020年8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7月9日

标签: 证监会 丰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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