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11:26:11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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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深交所称,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6月12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深交所就《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其中包括《特别规定》实施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以下为全文:

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0-07-10

深证上〔2020〕62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我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现就《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二、《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0日

标签: 创业板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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