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日前,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蓝帆化工或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处罚。
信用山东处罚截图
临环罚字[2020]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蓝帆化工违法事实为:2万吨/年多品种增塑剂改造项目产能扩至9万吨/年,增加环保型增塑剂DOA、DOS、TBC产能4万吨/年,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据了解,2017年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据报道,蓝帆化工系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蓝帆集团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大股东。(记者张润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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