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维维股份资金高达27亿元
发布时间:2020-07-21 16:34:24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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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国内知名豆奶企业维维股份(600300)收到的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在2017至2019年期间,在不具备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6家中间方,再由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维维集团,使维维集团3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维维股份资金高达27亿元。

但维维股份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维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指使维维股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对此,江苏证监局拟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证券维权律师王晶认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5月7日之后因为卖出或者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fazhi315咨询维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经过听证复核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投资者就可以依法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维维股份以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损失。

标签: 维维股份 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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