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拟可上快速路测试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
发布时间:2021-05-28 16:22:16 文章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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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会期两天。《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规提请审议。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

提请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明确,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智能决策等功能,最终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条例(草案)》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推出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

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的是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该专属号牌应具有一定辨识度,易于公众识别、方便执法监督。

为了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方面先行先试,《条例(草案)》规定相关部门应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符合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在相关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解决其无法获取营运资质等问题

根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客运和货运服务的车辆都要求有满足条件的驾驶人并获得客货运营许可,而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显然不符合要求,无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破解现行法律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限制,《条例(草案)》在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入市、登记、上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车辆,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以解决智能网联汽车无法获取营运资质、无法开展道路运输商业经营活动的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提供定制出行、社区出行、夜间出行、应急保障等多样化服务。

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购买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特别是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罚?《条例(草案)》作出专门规定: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时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工资清单应以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提供给员工

提请审议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奖金计发依据,明确了停工、停产时工资的起算时间,并延长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完善了工资清单管理规定。

完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认定规则

据了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对维护全市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起到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旨在使该条例解决实践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新形势下平衡保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修正案(草案)》完善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认定规则。本次修改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此增加了明确规定,即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优化奖金计发规则

《修正案(草案)》优化了奖金计发规则。原《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企业普遍认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金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放的特殊工资,发放这类奖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必须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本次修改调整了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明确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对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增加电子工资清单法律效力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优化工资清单管理规定。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清单交劳动者签名确认。本次修改,根据上位法以及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取消工资清单须交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为满足当前无纸化、信息化办公和用工管理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电子工资清单的法律效力,节省企业用工管理成本。此外,为了与2020年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便于企业统一管理,将工资支付表的保存年限由二年延长至三年。

另外,《修正案(草案)》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保障劳动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本次修改降低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修改为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记者 周倩)

标签: “无人驾驶”汽车 快速路 测试 智能网联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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