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车间方便遭解雇引爆争议性话题——工作场所能否安装
发布时间:2018-06-11 22:26:24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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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车间里,动物管理员李芸秋(化名)撕下一段手纸,走到窗边,解开裤带后蹲下……她的这一系列连贯动作,正好被其他员工使用针孔摄像头偷拍并举报。她也据此被公司认定在工作场所随地大小便,连同十日后的偷吃香蕉行为,她被公司解雇了。

“当时下体有些发红,也有个包,所以在车间无人时解开裤子,看是否可以用药膏来涂擦。”事后李芸秋回应。她认为,公司员工使用针孔摄像头偷拍属违法,公司不应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由于这段视频录像并未明确显示李芸秋确系随地大小便,她的解释能否成立?本案还引出一个争议话题:工作场所能否安装摄像头?欲知答案——且看珠海中院的终审判决。

解雇通知

时间拨回到2016年4月24日,一周后就是国际劳动节,然而,在珠海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从事动物管理员工作的李芸秋却高兴不起来,这天她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在李芸秋的记忆中,她于2010年10月入职长某公司,算是老员工。之后,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其任职动物管理类岗位。2015年1月,双方又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变更为2020年2月28日。没想到,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这一切,源于她在工作场所里的两个举动——疑似在工作车间大小便及偷吃动物香蕉。

2016年4月22日,长某公司以李芸秋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大小便以及偷吃喂养动物的香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李芸秋两天后签收了该通知。此前,长某公司还就此征求了工会意见并得到了工会同意的书面答复。

长某公司表示,根据《员工手册》,李芸秋随地大小便本应辞退,由于其恳求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最后作出记大过处分;对于偷吃香蕉行为,也触犯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对这样的行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又根据《员工手册》“受到记大过处分后,在半年内再次发生可处以记过以上处分行为的”规定,公司只能够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李芸秋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裁决结果出炉:长某公司应支付李芸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万余元。长某公司不服结果,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蹲下何为?

为了证明李芸秋的违纪行为,长某公司提供了由员工举报的视频证据。

这段视频录像显示:2016年3月30日中午13时许,李芸秋在工作车间工作时撕下较长一段手纸,走到窗边,其中一段手纸放入右边裤兜,另一段手纸握在左手,解开裤带后蹲下,两边张望后低头与地面大约呈平行方向,约30秒后起身系好裤带继续工作。整个视频长约1分30秒。公司就此表示,李芸秋在工作场合随地大小便,违反了《员工手册》。

对于被指“随地大小便”,李芸秋予以否认。她说:“当时下体有些发红,也有个包,所以在车间无人时解开裤子看一下病情是否可以用药膏来涂擦,因为病情不太严重,回家后涂了皮康霜就好了,所以也没有相关病历资料;当时没到上班时间,其处理自己隐私的时候采取什么体位对公司并无影响;虽然洗手间不远,但洗手间光线比较暗,在靠近窗户的地方才有光线,自己并非是考虑蹲下的地方有排水渠;另外,撕下的手纸并没有使用,只是为了擦拭准备。”

法庭上,长某公司分别申请李芸秋在职时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经理出庭作证。三人均表示,其与李芸秋面谈,李芸秋承认了违纪事实,但拒绝在谈话记录和违纪行为审批表上签字。

对于长某公司主张的另一违纪事实——偷吃动物香蕉一事,李芸秋也有不同说法。

偷吃动物香蕉行为发生在“随地大小便”后第十天,即4月9日。长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照片和视频录像证实主张。但李芸秋表示,当时只是试吃香蕉有无霉变,并不是偷吃。

法院推断

麻烦在于,长某公司主张的李芸秋“随地大小便”行为,虽然有员工提供的举报视频录像,但该录像中并没有明确显示李芸秋确实是在随地大小便,也就是,视频中只有一系列拿手纸、下蹲的动作,很像是在大小便。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某公司需举证证明李芸秋存在违纪事实、长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

对于李芸秋被指“随地大小便”的违纪事实,法院认为,虽然视频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李芸秋确系随地大小便,李芸秋也对其一系列动作进行了解释,但是,其一,结合李芸秋蹲下位置的下方是排水渠的事实,从视频录像反映的李芸秋一系列动作看,普通人均可以确信她是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其二,至于李芸秋辩称其是利用窗户光线查看下身病情,首先,李芸秋蹲下低头后持续20秒左右身体并无明显晃动,整个过程并无明显查看下体的动作,且根据李芸秋的体型、常人的生理构造,她蹲下后头与地面基本平行的体位并不可能观察到下体情况;其次,车间内窗户光线固然充足,但李芸秋蹲下后的位置恰恰属于光线弱区,反而不利于查看下体病情;再次,李芸秋撕下手纸后是分成两段,而左手握住的那段在她蹲下又起身后不知去向,这与李芸秋称手纸只为擦拭备用、并未实际使用不符;最后,视频显示李芸秋从撕下手纸到站起来系好裤带的一系列动作非常顺畅连贯,整个过程只有约1分钟,如果真是下体红肿,一般人在行走中会小心翼翼尽量避免剧烈摩擦发病部位而引起疼痛,更会试图顺着光线不断调试体位和角度,一般会先站立弯腰查看,未果后再蹲下查看,而不是习惯性地走到选定位置一气呵成完成一系列动作;其三,法庭对质时,李芸秋对于长某公司的证人证言并未明确否认,也未当面反驳,不合常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芸秋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属实。

香蕉究竟是偷吃还是试吃?一审法院认为,李芸秋辩称只是试吃香蕉有无霉变,显然与她吃下整根香蕉的事实不符;李芸秋作为动物食物管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偷吃香蕉无异于监守自盗,对动物安全相当不负责任,当然属于日常的严重过错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长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9万余元,驳回李芸秋的全部诉求。

拍摄争议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芸秋提出了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万余元。她给出了一个重要理由:长某公司员工使用针孔摄像头进行偷拍严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作为证据。“虽然我当时的工作场所并非私人空间,但也并非公共场所,在个人的办公场所设置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进行偷拍已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时,长某公司就此回应,称李芸秋在庭审中确认该视频的真实性。至于拍摄视频的合法性问题,其公司认为拍摄地点是公开的工作场所,并非李芸秋的私人空间,拍摄完成后没有进行复制、传播和扩散,并未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视频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况且,根据常理,没有人会同意他人对其随地大小便进行拍摄,因而,如果拍摄视频一定要经对方同意,那么在工作场所随地大小便就会变成一项不可能证明的事项,行为人也会有恃无恐地继续随地大小便。

对于这段偷录举报的视频的合法性问题,二审珠海中院审理后认定:该视频材料拍摄的地点在李芸秋的工作场所,并非个人私密空间,且该视频资料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备证据效力,一审法院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日前,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李芸秋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过,尽管官司已走到法律的尽头,但李芸秋还是认为,吃根价值一元的香蕉属于小事。“房间里面都是水果,很多人在饿的时候都会到房间吃动物的香蕉,包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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