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特需医疗划下三个10% 并将其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发布时间:2021-04-14 15:38:56 文章来源:健康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健康 > 正文

4月12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通知》指出,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通知》要求,科学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机构结合各科室医师数量和门诊开诊情况,确定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比例,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在特需医疗部提供诊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

《通知》还提出,持续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监管。公立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要完善院内特需医疗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考核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标签: 特需医疗 绩效考核体系

最近更新

关于我们| 广告报价| 本站动态|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信息举报|

联系邮箱:905 144 107@qq.com

同花顺经济网 豫ICP备20014643号-14

Copyright©2011-2020  www.thxx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