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球精选!发现某公司高管与自己同名同姓,冒名诈骗180万获刑10年半
发布时间:2023-02-09 15:14:47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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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上发现某公司高管与自己同名同姓,一男子竟动起歪心思,冒名骗取赃款180余万元并挥霍一空。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21年12月下旬,黄某假冒无锡某公司高管身份,经朋友介绍前往南通启东某服务部谎称需租用脚手架,以支付押金人民币10万元为诱饵,骗取服务部钢管共计23万余米、扣件52120只。黄某将骗取的钢管、扣件运至浙江湖州卖给单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80余万元被其挥霍一空。后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钢管、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92万余元。

期间,服务部多次提出签订合同,黄某均以在外地出差、合同丢失等借口搪塞过去。后来,因害怕引起服务部怀疑,黄某一边向服务部谎称公章近日不方便使用,一边欺骗自己朋友说做生意需要公司公章,最终以朋友开的苏州某电梯公司名义与服务部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022年4月,黄某切断与服务部的联系玩起了“失联”。

2022年6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他仍满口谎言,称自己是一开始是想好好做生意,租赁钢管和扣件用于工程。但调取的监控显示,黄某第一次租赁便将钢管和扣件运至湖州市销赃。面对铁证,黄某在庭上承认了自己进行诈骗的事实。据黄某供述,其诈骗后在酒吧撒钱约二三十万元,180余万元除了支付部分运费外,其它都被其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标签: 并处罚金人民币 有期徒刑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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