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 上市公司获3.35亿元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20 17:14:59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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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今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60151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诉公司董监高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因被告大智慧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回溯案情可知,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大智慧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未采取相应措施。于是,投服中心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投服中心诉称,根据此前生效的判决,大智慧、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已实际赔付。张某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公司均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请要求被告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案件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在了解到被告张某虹有还款意向后,当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最终,被告张某虹向大智慧全额支付了投服中心诉请的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

随后,原告投服中心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在大智慧提起的另案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与张某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经上海金融法院审查认为,在原告投服中心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诉请业已全部实现;在原告大智慧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大智慧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调解内容并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故决定准许投服中心撤诉,并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标签: 上海金融 虚假陈述 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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