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病历保存不规范,法院:医方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23-03-16 20:00:32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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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薄其雨)3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顺义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青对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记者获悉,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原告赵某经熟人介绍到某美容机构进行美容诊疗,赵某称在美容机构进行了“腹部脂肪吸脂及面部充填、颧弓缩窄手术”后,感到双侧额头活动不对称,眉毛不对称。后赵某到其他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颧弓缩窄术后,左侧面神经损伤”,据此赵某诉至法院。

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表明,赵某左侧面神经损伤系颧弓缩窄术所致。赵某要求被告美容机构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150元。美容机构辩称,赵某只在机构进行了“腹部脂肪吸脂及面部充填”,未进行“颧弓缩窄手术”,还称因熟人介绍未对赵某手术前及手术后的形态进行拍照留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美容机构对赵某是否进行了“颧弓缩窄手术”,且该手术是否造成赵某面部神经损伤。医疗美容手术中,就医者术前、术后照片对于美容机构诊疗行为的实施及其效果的确认具有较强证明力,属美容机构应当留存的材料。该美容机构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亦载明:“美容手术前后必须照相,作为医院病历资料保管。”此系被告机构对就医者手术病历资料所做的要求,亦是对就医者所做的说明及承诺,而被告机构未能提供赵某美容手术前后的照片,有悖上述承诺。

法院表示,被告美容机构相较赵某更应掌握医疗美容证据,具有举证优势,因其无法提供照片,导致不能据此判断为赵某实施的手术状况、术前状态及术后效果,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而结合赵某提交的自拍照片、与机构负责人交谈的视频、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机构为赵某实施了颧弓缩窄手术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

最终,法院判决该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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