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隐瞒二手车事故信息 ,购车者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23-03-22 18:13:19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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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吴菲菲记者曹德伟)买了二手车,到手后发现曾出过事故,卖家是否要赔偿?近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情,卖家被判赔偿13万元。

李某经营了一家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19年1月,李某以该服务部的名义在某车行购买某品牌二手汽车一辆,车辆价格为267000元。车行向李某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发动机质保六个月。李某通过商业贷款方式付清车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

2019年3月,李某维修车辆时得知,该车气囊曾经爆过。经查,该车曾于2015年8月发生过碰撞事故,事故致该车更换零部件42件,包括驾驶员安全气囊、副驾驶员安全气囊、车顶窗帘气囊组件等,维修费用共计78950元。

李某认为车行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车行赔偿三倍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车行对案涉车辆的相关状况未尽到全面核查、检测义务,也未告知李某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无法核查的事实,故车行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但案涉车辆的买方为李某经营的运输服务部,属于个体工商户,其设立的目的是生产经营,并非生活消费需要,故李某货物运输服务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法适用惩罚性三倍赔偿。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车行赔偿李某运输服务部损失130000元。

法院提醒,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在出售前,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清楚,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及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本案中,虽然买受人的主体身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但车行的行为仍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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