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2023-03-24 09:11:43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资料图】

讯,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标签: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