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金新能战略配售新闻
发布时间:2026-03-21 21:06:10 文章来源:财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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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金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致远资本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新能”“发行人”或“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泰金新能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主承销商就泰金新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带来直接的业务增长与协同机会。若引入发行人的直接客户,需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人产品,直接贡献订单;若引入下游终端应用领域的龙头企业(如 PCB 厂商),需能为发行人储备潜在战略客户与未来订单机会。

2、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降低发行人费用化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入拥有成熟渠道资源的投资者,可助力快速开拓新市场或高壁垒领域,从而节省渠道自建成本,降低销售费用支出;引入具备精益管理与数字化经验的产业投资者,可助力发行人实现管理升级与流程智能化转型,最终达到降本增效。

3、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增强合作研发及技术突破协同,提升创新驱动与构建长期竞争力。若引入直接客户,可聚焦新型设备与新型阳极涂层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共同推进相关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若引入下游终端客户,可联合开发适配不同高端应用场景的定制化铜箔生产装备及工艺,共同开发新产品。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招商致远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1)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2)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计划委托人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主承销商认为,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中信建投投资、招商致远资本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泰金新能资管计划、广祺玖号、嘉元科技、胜宏科技及招商致远资本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中信建投投资、泰金新能资管计划、广祺玖号、嘉元科技、胜宏科技及招商致远资本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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