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需关注暗腐败、微腐败与同盟型腐败-视讯
发布时间:2023-03-23 20:02:20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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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防控金融安全风险,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做好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当前情况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出现了什么样的特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如何做好规范化管理?


【资料图】

3月23日,“2023年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高峰论坛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旗下、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联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宁波银行、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举办。

在主题为“经济发展新格局金融行业新使命”的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论坛,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金融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茜发布《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以下简称“白皮书”)回应了相关关切。白皮书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和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共同编写而成,该白皮书已是连续三年发布。

白皮书指出,2015年至2022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总体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但是在涉及罪名以及涉案金融机构两个方面体现出明显的“集中性”。值得关注的是,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行为更趋隐蔽,业务关联性犯罪业务“合法”与“非法”问题有所交织,职务关联性犯罪从“明腐败”进化为“暗腐败”“微腐败”与“同盟型腐败”,需引起关注。

如何有效预防、治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白皮书认为,需要将科学的立法顶层设计逐步贯彻到金融机构体制机制运行与打击金融犯罪执法实践中。立法层面,需要健全“预惩协同”的金融安全立法体系;机制体制方面,完善金融合规体系,建立有效金融风险预防机制;执法联动方面,加强公共部门之间、公共与私营部门联动,协力打击金融从业人员犯罪。

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

据了解,白皮书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依托法研灯塔实证分析平台,对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

白皮书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下文简称“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计3594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

就罪名分布来看,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22.43%)、诈骗罪(占比17.08%)占比较高。其次依次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信用卡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就涉及金融机构类型来看,银行类金融机构涉诉案件量最高,占比58.07%;接下来为保险类金融机构,其涉诉案件占比17.64%;其他金融机构涉诉案件占比14.19%。

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风险类型分布来看,业务经营风险、内部腐败风险突出,案件占比超七成。其中,业务经营风险类案件最多(占比43.32%),内部腐败风险类案件次之(占比31.69%),交易诈骗风险类案件最少(占比24.99%)。

涉案金额来看,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3594件)中,有涉案金额记录的案件共计2838件。其中,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占比6.73%;涉案金额多集中在1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此类案件占比74.35%。

“暗腐败”“微腐败”与“同盟型腐败”需引起关注

白皮书指出,当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总量波动式下降,双维度指标呈现“集中性”。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罪名“集中性”。其中,业务关联性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职务关联性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案件几乎“各执半壁”,分别占比46.11%和39.28%。这表明,业务关联性风险和职务关联性风险,是当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两大核心风险点。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所涉金融机构的“集中性”。经统计,在2015年至2022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中,银行类金融机构涉诉占比高达58.07%。主要由于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机制不完善,容易滋生违法犯罪风险;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数庞大、业务复杂,与之伴随的衍生风险也较多。

二是金融机构个别犯罪手段进化升级,隐蔽性、危害性有所上升。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行为更趋隐蔽,业务关联性犯罪业务“合法”与“非法”问题有所交织,职务关联性犯罪从“明腐败”进化为“暗腐败”“微腐败”与“同盟型腐败”,需引起关注。“暗腐败”如“老鼠仓”等隐蔽性强,“微腐败”如拿回扣等则可能被视为行业“潜规则”,因而查处难度较大,长期以来都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同盟型腐败”,则表现为多环节、多主体形成“攻守同盟”,并且通过长期的犯罪“合作”进一步巩固了同盟关系。

三是犯罪形态链式延展,关联犯罪增长引发新风险。

犯罪类型从核心犯罪扩展到关联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的核心犯罪主要是金融犯罪、财产犯罪,根据统计结果已经逐渐扩展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与金融业务存在某种关联规范的犯罪。

上下游犯罪紧密联系促进犯罪链条形成。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较为典型的上游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往往被用于诈骗等犯罪的实施。下游犯罪方面,洗钱罪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数量有明显增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洗钱增大了查处难度。

健全“预惩协同”的金融安全立法体系

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描述和特点分析,白皮书也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持续推进金融领域立法,健全“预惩协同”的金融安全立法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合规义务立法。完善金融违法犯罪惩治立法,在关注刑法修正的同时,立法机关也要关注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行政法规的修改完善。保障刑法与其他法律有序衔接。促进金融创新领域预防性立法,抑制以金融创新为名的违法犯罪。

二是不断完善金融合规体系,建立有效金融风险预防机制。合规机制的契入,则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机会上“不能犯”、在思想上“不想犯”,与刑事制裁形成合力、达成更优治理效果。

合规风险预防方面,对于容易引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风险环节要予以重点堵截,形成常规风险防范与重点风险治理的结合,有效减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机会。

在对“犯罪同盟”的预防上要加强内外联动。在本金融机构内打通部门监管障碍,在内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预防跨越层级的“内内勾结”形成“犯罪同盟”。合规机制建设既要关注金融机构自身,也要关注关联第三方,重点监督负责对外合作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预防其与关联第三方在合作事项上滋生腐败形成“犯罪同盟”。

三是着力加强执法机制建设,协力打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公共部门之间联动,提高打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科学性。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专业性较强,随着犯罪进化其隐秘性进一步增强,需要司法机关与银行、保险、证券等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在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行刑衔接和反向行刑衔接机制。公共与私营部门之间联动,提高打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有效性。通过有金融业务的私营企业协力配合,填补既往金融犯罪治理的盲点、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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