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年报真实性,独董特别职权须得到保障
发布时间:2022-05-07 12:39:29 文章来源: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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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莱宝高科公告收到深交所关于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在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对近三年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等12个问题进行说明。上市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问询函,在当前的市场中已成常态。但莱宝高科之所以受到关注,显然与其独董质疑年报的真实性有关。

今年3月31日,莱宝高科披露了2021年报。但在年报中,自2016年5月份开始担任莱宝高科独董的蒋大兴表示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对于理由,蒋大兴称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的具体内容是公司年报中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盘点、利润等等财务数据,详细原因是在审计沟通过程中,早期审计机构对其本人的关注函仅给予程序性回复,使蒋大兴对关注的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合理怀疑。之后,在其提议聘请新会计机构审阅财报以及将对拟续聘该审计机构的议案投反对票时,才给予具体回复。

此外,为了履行勤勉义务,蒋大兴也采取了相关举措。比如该独董请求上市公司出资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其审阅会计年报和半年报,但建议没有获得通过。随后,蒋大兴又提议由其个人自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审阅年报,但公司认为年报数据属于保密事项,不得外泄,该提议同样遭否。基于此,蒋大兴提出辞职申请。

蒋大兴已担任莱宝高科独董多年,此次突然对上市公司年报提出质疑,除了上述原因外,或也与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即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有关。在康美药业案中,因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时任独董被判处赔偿金额累计高达3.4亿元。而且,该案的一审判决,也在市场上引发了上市公司独董的辞职潮。毕竟,与独董所获取的津贴相比,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非常巨大,也导致独董有不可承受之重。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为勤勉尽责的独董划定了五种免责情形。蒋大兴质疑莱宝高科年报的真实性举措,显然在免责的范围内。

不过,蒋大兴先后两次拟聘请注册会计师审阅年报被拒,显然又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下称《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多项特别职权,其中就包括“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尽管行使该项特别职权的前提条件是须获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但上市公司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无疑至关重要。

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董制度以来,“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等现象频频遭到市场的质疑与诟病,客观上与独董的提名、选举等机制有关。尽管如此,现实案例中,仍然有独董保持其独立性,并发出独立的声音。但这样的独董,往往不受上市公司方面待见,因而常常遭到上市公司“抛弃”。

个人以为,作为上市公司的独董,其特别职权应得到保障。否则,所谓的特别职权,就如同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在保障独董特别职权方面,个人以为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独董自身要保持独立性,不受上市公司、实控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没有独立性,谈特别职权就没有意义。

二是上市公司应为独董履职创造良好的环境。独董履职,上市公司方面的配合不可或缺,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创造能够保证独董正常履职的良好环境。如果独董履职处处受到限制,或者上市公司故意人为制造障碍,所谓的特别职权也就成了摆设。

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近年来,质疑上市公司年报真实性的独董不在少数,这既是独董的一种“觉醒”,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但根据《规则》,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事项,需要全体独董的同意才能成行,这无形中限制了某些独董行使特别职权。因此,个人建议,由上市公司出资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半数以上独董同意即可。如果独董个人出资的,则应该取消限制。

标签: 上市公司 莱宝高科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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