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突破500亿元
发布时间:2023-06-13 16:26:15 文章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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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小编从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500亿元,标志着该中心资金总量规模、覆盖面迈上新台阶。

近年来,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圆了“安居梦”。该中心立足保障住房刚需,通过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款比例、支持异地贷款、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恢复“商转公”等一系列政策工具,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截至目前,该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509家,缴存职工17.3万人。累计为24.5万名职工办理提取,提取金额326.29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69.08亿元,占比82.4%;为19976名职工办理租房提取3.51亿元。累计支持职工购房面积752.82万平方米。

为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该中心取消提取单位审批盖章及各种证明,实现公积金提取“秒到账”。打造“智慧公积金”,开通微信公众号、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赣服通”等网上服务渠道,业务可网办率超97%。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且100%实现“全程网办”,更多业务“一次不跑”。在全省首推的“商转公”业务,为贷款家庭户均节省利息约6万元。


【资料图】

为保障资金安全,该中心不断健全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控。接入住建部资金结算平台,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全方位自动化管控;开展电子化稽查,多措并举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启用大数据核验平台,对全省婚姻、户籍及不动产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有效降低骗提骗贷风险。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累计上缴省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86亿元,为支持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作出积极贡献。

此外

九江市、赣州市

住房公积金也有新消息!

九江市

近日,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2023年5月末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截至2023年5月31日,九江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142.08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63.18亿元,个贷率为87.07%,较上月上升0.97个百分点,职工可正常办理“商转公”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截至2023年5月3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142.08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63.18亿元,个贷率为87.07%,较上月上升0.97个百分点,职工可正常办理“商转公”业务。

特此通告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9日

赣州市

赣市公管委字〔2023〕1号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新市民、新青年住房租赁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了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24个月调整为6个月。即夫妻双方在近6个月内办理了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由3个月调整为12个月。即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12个月以内有效。

三、租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即租房提取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储存余额支付上一季度房租。

四、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赣市公管委字〔2023〕2号

关于延续和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部分阶段性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继续支持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续和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赣市公管委字〔2022〕3号文件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开通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提取业务”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等4项政策。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完善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以上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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